約拿單·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 文集

1 神學論著 · 論恩典 · biblesupport.com
第二章 救贖恩典的總體構成
02

第二章 闡明所有救贖恩典的總體構成

接下來要考慮的是,靈魂中這種與其本性截然不同的原則,其本質是什麼?在此我將指出:

1. 聖徒心中那種救贖的恩典,那種超越本性、完全將他們與所有未歸信之人區分開來的內在原則,其根本只有一個——也就是說,無論其表現形式多麼多樣,其根源卻只有一個;它是心中一個單一的原則。

我們通常會談論聖靈的各種恩典,彷彿它們是許多不同的聖潔原則,並以不同的名稱稱呼它們,如悔改、謙卑、順服、感恩等等。但如果我們想像這些在心靈中的最初源頭和根基是真正不同的原則,那我們就錯了。它們都來自同一個泉源,實際上是同一事物的各種表現和狀態;只是根據其運作的不同場合、對象、方式、伴隨因素和環境而有不同的稱謂。心中存在某一個聖潔的原則,它是所有恩典的本質和總和,是各種聖潔行為的根源和泉源,是每一條善流的源頭,所有基督徒美德最終都可歸結於此,所有職責和聖潔都在其中得以實現。

聖經就是這樣描述的。靈魂中的恩典是生命的活水泉源(約 4:14),而不是許多不同的泉源。同樣,上帝在重生的工作中,將一顆天上的種子植入靈魂,而不是許多不同的種子。(約一 3:9)「凡從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因上帝的道存在他心裡。」……在靈魂中升起的「日子」只有一個。器皿中的油是單純而純淨的,由一次聖潔的膏抹所賜予。一切都是由上帝聖靈的一個單一工作「作成」的。因此,恩典之間存在著一種「協調」。不僅一種恩典以某種方式與另一種恩典相關聯,從而傾向於幫助和促進彼此,而且一種恩典實際上蘊含在另一種恩典之中。一種恩典的本質包含著另一種恩典的本質。其主要原因在於,所有恩典都具有一個共同的本質,即所有恩典的原始原則,而且只有一個。剝去基督徒靈魂各部分的環境、伴隨物、附屬物、方法和場合,並考慮其本質和精髓,一切都顯得是相同的。我觀察到:

2. 聖徒靈魂中的那個原則,即偉大的基督徒美德,也是所有恩典的靈魂、本質和總體概括,是一個神聖之愛的原則。這顯而易見,

(1.) 因為聖經大量教導我們,神聖之愛是所有職責的總和;上帝要求我們的一切都在其中得以實現——也就是說,愛是所有心靈職責的總和,其表現和果實是所有生命職責的總和。但如果心靈的職責,或所有應有的心靈傾向,都總結在愛之中,那麼毫無疑問,所有恩典都可以總結在愛之中。

聖經教導我們,我們所有的職責都總結在愛之中;或者說,這與「愛是律法所要求的一切的總和」是同一回事;無論我們將律法理解為十誡,還是上帝全部的成文聖言。因此,當律法指十誡時:羅 13:8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因此,其中幾條誡命在此被重述。又在羅 13:10,「愛就完全了律法。」除非愛是律法所要求之事的總和,否則律法就無法在愛中得以完全。律法只有透過順服其所包含的一切總和才能得以完全。因此,同一位使徒再次說:提前 1:5 —「命令的總歸就是愛。」

如果我們以更廣泛的意義將律法理解為上帝全部的成文聖言,聖經仍然教導我們,愛是其中所要求之事的總和。因此,太 22:40。基督在此教導我們,律法和先知的一切都繫於愛上帝和愛鄰舍這兩條誡命——也就是說,當時所有成文的上帝聖言。因此,所謂的律法和先知就是當時所有成文的上帝聖言。聖經特別教導我們律法的每一塊法版都如此。

因此,我們在路加福音第十章讀到的律法師(路 10:2-28),提到愛上帝和愛鄰舍是律法兩塊法版的總和;基督也認可他的話。當他站起來試探基督,問道:「夫子,我該做什麼才能承受永生?」基督問他「律法上寫的是什麼?」他回答說:「你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上帝;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基督回答說:「你回答得是;你這樣行,就必得永生。」這意思就是說:「你這樣行,就完全了全部律法。」

同樣在太 22:36-38,基督自己將「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條誡命,作為律法第一塊法版的總和,以回答律法師的問題,他問:「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是最大的呢?」在下一節,愛鄰舍如同自己被提及為第二塊法版的總和,羅 13:9 也如此,其中第二塊法版的大部分誡命被逐一重述:「因為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鄰舍如同自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使徒雅各似乎也教導同樣的事。雅 2:8 —「你們若按經上所說『要愛人如己』這條至尊的律法,你們就做得很好。」

聖經如此頻繁、明確、具體地教導我們,所有職責都包含在愛之中。聖經以同樣的方式,沒有教導我們任何其他事物。這與宗教總體上只是有時被稱為愛上帝,有時被稱為敬畏上帝,有時被稱為認識上帝,有時被稱為感受上帝,是完全不同的。

這個論證充分且無可辯駁地證明,所有恩典,以及心靈和心智的每一個基督徒傾向和習慣,特別是其中首要的聖潔和神聖之處,都總體上包含在神聖之愛中,並可歸結於它:儘管就其種類、表現方式及其附屬物而言,它可能有所不同。因為心靈的職責,或心智應有的傾向,無不包含在「律法和先知」之中,並為上帝賜予人類行事之律法和準則的某條誡命所要求。然而,聖經還為我們提供了其他證據來證明這一真理。

(2.) 使徒在哥林多前書第十三章中,將神聖之愛稱為所有基督教的本質。在那裡,使徒顯然是在比較聖靈的恩賜和聖靈的恩典。在上一章中,使徒一直在談論聖靈的恩賜,例如智慧的恩賜、知識的恩賜、信心的恩賜、醫治或行神蹟的恩賜、說預言、辨別諸靈、說方言等等;在該章的最後一節,他勸勉哥林多人「要切慕那更大的恩賜」,但又補充說:「我還要指示你們一條更妙的道。」於是,他開始以「愛」(agape' love)之名論述聖靈的救贖恩典,並將這種心中的救贖恩典與那些恩賜進行比較。現在,顯而易見的是,這種比較是在聖徒和罪人共有的聖靈恩賜,以及區分真聖徒的救贖恩典之間進行的;因此,神學家們在此將「愛」理解為與真誠的內心恩典意指同一件事。

在此,我們沒有理由將使徒所說的「愛」或「慈善」僅理解為對人的愛,而是指聖徒心中神聖之愛的原則,其範圍廣泛,主要以神為對象。因為我們沒有理由認為使徒在此所指的「慈善」與他在同一封書信第八章中所指的不是同一件事,他在那裡也將知識和慈善這兩件事進行比較。但在那裡,他解釋說「慈善」是指對上帝的愛:[林前 8:1-3]「論到祭偶像的物,我們曉得我們都有知識。知識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心能造就人。若有人以為自己知道什麼,他其實仍不知道他所當知道的。若有人愛上帝,這人乃是上帝所知道的。」

顯然,在此(林前十三章)所說的愛或慈善,是所有基督教的精髓,也是恩典真誠的所在。因為使徒將其說成是最卓越、最必要、最本質的事物,沒有它,所有在宗教中顯得最偉大、最美好、最閃耀的一切都算不得什麼——沒有它,「我若能說萬人的方言,並天使的話語,卻沒有愛,我就成了鳴的鑼、響的鈸」——沒有它,即使我們有「先知講道之恩,又明白各樣的奧秘,各樣的知識,而且有全備的信心,叫我能夠移山,又將所有的賙濟窮人,又捨己身叫人焚燒,卻沒有愛,我就算不得什麼。」因此,我們怎能不將使徒的話理解為這就是所有事物本質的所在;他所說的「慈善」就是恩典的慈善,這確實是普遍的理解。如果一個人做了這裡所說的一切,發出如此榮耀的預言,擁有如此知識,如此信心,說話如此卓越,並在宗教中行出如此卓越的外在行為,做出如此偉大的事,如將所有財物賙濟窮人,甚至捨身被焚燒,那麼還缺少什麼呢?

宗教的精髓,即宗教的真誠、屬靈性和神聖性之所在。使徒教導我們,那就是愛。

此外,使徒的意圖顯然是要表明這個卓越的原則如何從根本上包含所有美好的事物。因為他接著表明,所有美好和卓越的性情和行為的本質,無論是對上帝還是對人,都實際上包含在這一原則中,並將從中流出:「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凡事忍耐……」這最後一節的詞語特別指向上帝的職責,而前一節則指向上人的職責,我將在後面更詳細地說明。

因此,使徒不僅將愛或慈善視為基督教中最卓越的事物,視為所有宗教的精髓、生命和靈魂,而且視為實際上包含所有聖潔美德和行為的事物。因為愛是所有恩典的精髓和靈魂,其中慈善所屬的一切神聖性和聖潔性都真正且本質地存在;因此,當基督徒達到他們最完美的狀態,他們內在的神聖本性達到其最大的提升和純潔,擺脫所有混雜,脫去現世的附屬物和衣裳;並且當它失去許多其他稱謂,特別是那些適應現世不完美環境的特殊方式和行為時,它們將是存留下來的。所有其他名稱都將被慈善或愛的名稱所吞沒,正如使徒,與他關於恩賜的章節(林前十三章)一致,在林前 13:8-10 中所觀察到的:「愛是永不止息……等那完全的來到,這有限的就必廢去了。」因此,當使徒在最後一節談到愛是最大的恩典時,我們可以很好地理解他與基督談到愛上帝的誡命是最大的誡命時的意義相同——即在恩典中,愛是所有恩典的源頭和總和,正如那條誡命被稱為所有誡命的總和,並要求那作為所有其他職責基礎的職責。

這必然是因為慈善是所有職責和心中所有良善的精髓和靈魂,使徒才說它是「命令的總歸」,因為毫無疑問,命令的主要目的就是促進宗教中最本質、構成聖潔的事物。

  1. 理性也證明了同樣的事。

(1.) 理性證明神聖之愛是宗教的本質,沒有它,所有宗教都只是虛偽和「虛假的表演」。宗教是什麼?不就是對神聖存有的敬重之表現嗎?但如果沒有對祂的愛,就沒有對祂真誠的敬重;所有對祂的假裝和敬意,無論是言語還是行為,都必然是虛偽的,在洞察人心的上帝眼中毫無價值。沒有愛,怎能有真正的尊榮,真誠的讚美?如果順服不是對上帝敬意的證明,又怎能是發自內心的呢?沒有愛的敬畏上帝,無異於魔鬼的懼怕;所有外在的敬重和順服,所有那種順服、那種悔改和為罪憂傷,那種宗教形式,那種僅僅出於懼怕而沒有愛的外部虔誠,所有這些都是實際的謊言,如詩 66:3 所說:「……你的作為何等可畏!因你的大能,仇敵要向你投降。」原文是「你的仇敵要向你說謊」——即,他們會向你獻上虛假或說謊的順服和敬意,而他們的心中仍然是仇敵。地獄裡沒有一個魔鬼不會行出許多人所行的宗教行為,那些人對上帝沒有愛;如果他們處於同樣的環境,有同樣的獲利希望,他們會做得更多,而且他們的心中仍然像現在一樣是魔鬼。魔鬼曾因懼怕折磨而顯得虔誠:路 8:28 「他看見耶穌,就喊叫,俯伏在祂面前,大聲說:至高上帝的兒子耶穌,我與你有什麼相干?我求你不要叫我受苦!」這裡有外在的敬拜。魔鬼是虔誠的;他禱告——他以謙卑的姿態禱告;他俯伏在基督面前,他俯臥在地;他懇切地禱告,他大聲喊叫;他使用謙卑的表達——「我求你不要叫我受苦」;他使用尊敬、尊榮、崇拜的表達——「至高上帝的兒子耶穌」。所缺少的只有愛。

至於對人的職責,如果人們看到對方的心,知道這些善行並非出自內心的敬意,那麼他們彼此之間就不會接受任何善意。如果一個孩子對父親非常尊敬,但這只是出於強烈的懼怕,或是希望在父親去世後能得到更多遺產,或是出於類似的考慮,而心中絲毫沒有對父親的敬意;如果孩子的心對父親敞開,父親清楚地知道孩子心中沒有真正的敬意,那麼孩子外在的尊榮和順服會被父母接受嗎?同樣,如果一個妻子對丈夫非常好,但這絲毫不是出於對他的愛,而是出於丈夫清楚看到並確切知道的其他考慮,那麼他會喜歡她外在的敬意嗎?這與一個木製雕像被設計成在他面前做出尊敬的動作有何不同?

如果對人的職責要被上帝接納為宗教的一部分和對神聖存有的事奉,那麼它們不僅必須帶著對人的真心之愛來履行,而且這種愛必須源於對上帝的敬重。

(2.) 理性表明,所有美好的性情和職責都完全包含在神聖之愛中,並將從中流出。愛上帝和愛人意味著對上帝和人的一切適當的敬重或關懷;對兩者的一切適當的行為和表達都將從中流出,因此對兩者的一切職責也將從中流出。在我們心中以應有的方式敬重上帝和人,並對他們懷有應有的心性,這是同一回事。因此,適當的敬重或愛包含所有心靈的美德;凡在實踐中對上帝和人表現出一切適當敬重的人,就履行了他在實踐中對他們的一切職責。使徒說,羅 13:10 —「愛是不加害於人的。」從他在那裡的推理來看,他所表達的意義遠不止於此——愛不僅不加害,而且行一切善,履行我們對鄰舍的一切職責:這點理性清楚地表明。正如使徒教導說,愛鄰舍不僅不加害,而且對鄰舍行一切善;同樣,根據類比推理,愛上帝不僅不加害,而且履行我們對上帝的一切職責。

對上帝的基督徒之愛,和對人的基督徒之愛,在心靈中並非真正兩個不同的原則。這些差異在根本上是相同的;同一個原則根據其存在的順序,流向不同的對象。上帝是萬有的第一因,是所有良善的泉源和源頭;人是從祂而來,帶有祂的形象,是祂憐憫的對象。因此,神聖之愛的第一個也是最高的對象是上帝;而人被愛,要麼是因為他們是上帝的兒女或祂的受造物,帶有祂的形象,是祂憐憫的對象,要麼是在某些方面與上帝相關,或分享祂的可愛之處,或至少有能力獲得幸福。

對上帝的愛和對人的基督徒之愛,在心靈的根源和基礎原則上是合一的,這由約一 3:16-17 的幾段經文所證實:「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凡有世上財物的,……上帝的愛怎能住在他裡面呢?」約一 4:20-21 —「人若說『我愛上帝』,卻恨他的弟兄,就是說謊話的;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怎能愛沒有看見的上帝呢?愛上帝的,也當愛弟兄,這是我們從上帝所受的命令。」約一 5:1-2 「凡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上帝生的;凡愛生他之上帝的,也必愛從上帝生的。我們若愛上帝,又遵守祂的誡命,從此就知道我們愛上帝的兒女了。」

因此,要解釋神聖之愛的本質,最主要的是解釋對上帝之愛的本質。因為這尤其可以稱為神聖之愛;所有基督徒的愛或慈善都從根本上包含於此,因為這是所有愛的泉源。

至於神聖之愛的定義,這類事物本身無法被恰當地定義。它們是「感受」比「定義」更佳。愛這個詞的意義非常清晰,它自然而然地向心靈暗示其所指的事物,就像我們能找到或替代它的任何其他詞語一樣。然而,對這種屬天原則所給出的描述,儘管都不完美,卻可能帶來巨大的益處。它們可以幫助限定該詞的意義,將此原則與其他事物區分開來,排除偽造品,並更清楚地解釋一些屬於其本質的事物。

神聖之愛,當其以神為對象時,可如此描述:它是靈魂對神聖本性至高卓越的品味,使心傾向於神為至善。

神聖之愛的第一件事,也是所有與之相關的事物之源,是對神聖本性卓越的品味;這是人的靈魂本性所沒有的。

在靈魂中產生的第一個效果,使其超越其本性所擁有或能擁有的,是使其品味或嘗到神聖關係的甘甜。這是神聖之愛中最基本、最根本的事物,所有其他屬於神聖之愛的事物都自然而然地從中產生。一旦靈魂被引導去品味神聖本性的卓越,那麼它就會自然而然地,理所當然地,在各方面傾向於上帝。它會傾向於與祂同在並享受祂。它會對上帝懷有仁慈。它會為祂的幸福而高興。它會傾向於祂應當被榮耀,祂的旨意應當在萬事上成就。因此,上帝在重生中在心中施展能力的第一個效果,是賦予心靈一種神聖的品味或感覺;使其品味到神聖本性至高卓越的可愛和甘甜;事實上,這就是神聖能力的所有直接效果,這就是上帝的靈所需要做的一切,以便在靈魂中產生所有美好的效果。如果上帝透過祂的直接行動,使靈魂品味到祂自己本性的卓越,那麼其他事物就會自行隨之而來,而無需上帝能力的進一步行動,除了維持靈魂官能本性所必需的。一旦一個人被引導去看到,或者說去品味,神聖存有超凡的可愛之處,他就不再需要其他東西來使他渴望享受上帝,使他為上帝的幸福而歡喜,並渴望這位至高卓越的存有得到喜悅和榮耀。如果這是真的,那麼對上帝真愛的根本基礎就是祂自己本性的卓越,而不是我們所領受或希望從祂的恩慈中領受的任何益處。這並非說沒有因上帝所賜的恩典而產生的恩典的感恩;祂對我們的恩慈的行為和果實可能,而且常常是激發對上帝真愛之運作的場合和激勵,我將在後面更詳細地說明。但如果對上帝的愛或情感,除了從上帝那裡領受或希望得到的某些益處之外,沒有其他良善,那就不是真愛。如果沒有對神聖本性絕對卓越的感受和喜悅,它就沒有任何神聖之處。這種對上帝的感恩,在靈魂中不需要比所有人生來就有的那種人性,或者至少是那種經過良好培養和改進的人性,或者說沒有比其本性更進一步敗壞和墮落的人性更多。屬血氣的人,無需添加任何他們本性之外的原則,就可能因上帝對他們的一些顯著恩慈而產生感恩之情,就像他們會因鄰居的某個重大善舉而受到感動一樣。自愛原則是兩者所必需的。但神聖之愛是一個與自愛以及所有源於自愛的事物截然不同的原則。事實上,在一個人開始品味到上帝本性中至高良善的甘甜之後,自愛可能會在渴望享受那種良善的慾望中發揮作用。因為自愛必然會使人渴望享受對他來說是甘甜的事物。但上帝的完美必須首先使人產生慾望並對人來說是甘甜的,或者他們必須首先有品味去品味上帝完美中的甘甜,然後自愛才能對他們產生任何影響,以引起對享受那種甘甜的慾望。因此,那種神聖的品味或靈魂的品味,其中神聖之愛最根本地存在,先於自愛可能對我們傾向於上帝產生的一切影響;因此,它必須是一個與自愛完全不同且獨立的原則。

信仰問答